国联水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相关意见2020-05-14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相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湛江国联
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
章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
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了平
等、自愿和有偿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
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事项是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
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控
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陈玉宇、梁金华、刘建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