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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水产: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5月)2020-05-22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
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
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第六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公司提供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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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
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
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
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
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
码及投票简称:
    (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公
司股票代码为“300094”,则投票代码为“365094”;
    (二)公司投票简称为“国联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十
五分(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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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
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
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
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
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
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细则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细则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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