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
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湛
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湛
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董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
一者;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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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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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
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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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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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
换);
(二)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担保;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
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
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
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
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二)金额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以议案的方式作出。董事会议案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做出决议。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
提交但尚未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
单位称为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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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
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任何一名董事;
(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 监事会;
(四) 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五)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上述第(二)、(三)、(五)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
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
召开一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以及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时,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先行通知
各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被通知的主体应
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提案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一)、(二)、(四)、(五)项内容,
且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
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第二十一条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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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b)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c)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d)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或电话
方式;通知时限为: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发出会议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及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除外。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的董事签发。上述人士因故不能签发董
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该等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并能保
证每一名董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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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
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
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 3 日、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 2 日仍未
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
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2)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
意见;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4)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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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
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公司监事、公司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
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邀请。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
安排。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会议表决时,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退场。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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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三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将表决
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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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议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对
外担保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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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
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
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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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
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营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
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营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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