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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水产: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9-09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湛江国联水
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的政策的同时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经营
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现金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董事会认为存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处于成长期需要
持续的现金投入、公司每股净资产过高不利于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任一情况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
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4、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