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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联水产: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1-09-09  

                              证券代码:300094        证券简称:国联水产         公告编号:2021-079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联水产”)自上市以来,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企业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
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存
在被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所处分

    2020 年 9 月 21 日交易所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平乐工业区永平南路;

    李忠,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汉,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樊春花,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国联水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24 日,国联水产披露《2019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3,900 万元至 4,400 万元。2 月 29 日,国联
水产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9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8,106 万元。4 月 30 日,国联
水产披露《2019 年主要经营业绩》《2019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 2019 年预计净利润修
正为亏损 48,014 万元。5 月 21 日,国联水产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为亏损 49,066 万元。国联水产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
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国联水产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11.3.4 条的规定。

    国联水产董事长李忠、总经理陈汉、财务总监樊春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国联水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忠、总经理陈汉、财务总监樊春花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说明

    收到上述处罚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和交易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
内部问责。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 份,责令改正决定 1 份,关注函 1 份,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函 2 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函单位       出具时间                   函件名称                   函件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2021 年 7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1                                                                             〔2021〕52 号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月 22 日      李忠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2020 年 6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2                                                                             〔2020〕81 号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月 28 日      李忠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2020 年 4
  3                                      李忠、陈汉、樊春花、张勇采取出具警示   〔2020〕59 号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月 30 日
                                                     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2016 年 10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
  4                                                                             〔2016〕46 号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月 14 日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2016 年 10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   〔2016〕1027
  5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月 14 日               监管关注函                       号
                            2020 年 10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0〕第
  6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月 30 日                   监管函                     170 号
                             2018 年 8   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   〔2018〕第 87
  7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月 23 日                   监管函                       号

      (一)2021 年 7 月 22 日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李忠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湛江
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忠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2 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忠、陈汉、樊春花、张勇、易绚雯、鲁承诚、李
国通:经查,国联水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和及时披露。国联水产与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余国通”)在 2015 年至 2020 年期间存在大额关联交易未经审议也未披露的
情形:一是关联方借款。2015 年至 2020 年 9 月,新余国通通过其对公账户向国联水产直接
提供借款 2.76 亿元,代国联水产归还供应链融资款 1.19 亿元,国联水产通过对公账户向控
股股东归还拆借资金 2.76 亿元;二是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原材料。2015 年至 2020 年 9 月,
公司向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控制的 41 个个人账户转账购买原料南美白对虾 1.52 万吨,交易金
额合计 5.20 亿元;三是国联水产向新余国通控制的个人账户转账 1.82 亿元,导致国联水产
出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 3,418.92
万元,新余国通已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给国联水产。2021 年 2 月 3
日,国联水产对上述主要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国联水产对大额关联交易事项披露
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证监会令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
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估计变更未予披露。国联水产 2017 年以来多次变更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会计估
计,在编报 2017 年年报时将以往对超过保质期的存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调整为对临近保质
期 3 个月以内的存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在编报 2019 年年报时再度变更为对临近保质期 6
个月的存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国联水产在聘请审计机构对 2019 年年报进行消除影响审计
时,又将 2019 年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调整回对临近保质期 3 个月以内的存货全额计提减
值准备,并同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司 2017 年和 2019 年因存货减值准备会计估计的变
更分别导致当年存货减值准备增加 1,701.33 万元和 9,420.03 万元。公司对上述存货减值准备
计提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企业会计准则——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部分关联交易形成的存货未及时入账。国联水产 2015 年至 2020 年 9 月存在从控股
股东新余国通采购原材料的情形,由于公司原材料入库时未及时进行记账,而是在实际对外
付款时才进行财务处理,导致 2016 年至 2018 年各期期末披露的存货及应付账款少计
4,274.48 万元,2019 年期末存货和应付账款少计 11,286.45 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少计
1,627.47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少计 1,627.47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少计 244.12 万元,所得税
费用多计 244.12 万元,净利润多计 1,383.35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2007 年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
二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第四条的规定。

    四、部分存货核算依据不足。国联水产于 2019 年进行融资性质贸易时,部分融资性质
贸易仅涉及资金流转,不涉及存货的实物流转,但国联水产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在无实物流
转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在公司进销存系统增加存货入库和销售出库,经公司的原材料和产成
品的领用计价并作为基数分摊公司当期人工、间接费用等影响存货核算系统计价准确性,导
致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存货和净利润多计 650.91 万元,营业成本少计 650.91 万元,上述
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证监会令 40 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2019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国联水产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布了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仅存在一个有关集中采购导致大量内部交易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检查发现,国联水产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
行,公司在进行融资性质贸易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人为编制好每月的原材料入库计划和产成
品的出库计划,仓库管理部门在未见实物的情况下,完全依据财务部门编制的计划来进行出
入库的登记,导致公司的进销存系统不能完全反映公司存货的实际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国联水产董事长李忠、总经理陈汉、财务总监樊春花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07 年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勇、易绚雯、鲁承诚对公司第一项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新余国通法人代表李国通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国联水产、李忠、陈汉、樊春花、张勇、易绚雯、鲁承诚、李国通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认真、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
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说明: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严格规范信息
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
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
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认
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二)2020 年 6 月 28 日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李忠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忠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8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忠、陈汉、樊春花、张勇、吴丽青、李国通、李
春艳、刘建勇、梁金华、赵红梅、王作宙、唐岸莲、冼海平、林妙嫦、温小宝、黄智敏、杨
静:

    经查,国联水产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22 日,国联水产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由于部分融资性质的贸易类收
入在合并报表时未进行抵消,导致公司此前披露的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
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存在会计差错,分别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1.54 亿元、4.66 亿元、5.48
亿元,占更正前已披露营业收入的 13.66%、18.69%、14.54%,分别调减或冲减当期净利润
104.71 万 元 、 105.94 万 元 、 202.25 万 元,占 更 正 前 披 露净 利 润的 12.97% 、 10.39% 、
13.39%。国联水产 2019 年度各中期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国联水产董事长李忠、总经理陈汉,财务总监樊春花,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勇,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丽青,董事、副总经理李国通,董事李春艳,独立董
事刘建勇、梁金华,副总经理赵红梅、王作宙,监事唐岸莲、冼海平、林妙嫦,时任董事温
小宝、时任副总经理黄智敏、时任独立董事杨静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
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
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整改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
责。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2020 年 4 月 30 日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李忠、陈汉、樊春花、张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忠、陈汉、樊春花、张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忠、陈汉、樊春花、张勇:

    经查,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24 日,国联水产发布业绩预告,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3,900 万元至 4,400 万元。2 月 29 日,国联水产发布业
绩快报,披露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预计全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8,105.84 万元。4 月 30
日,国联水产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和 2019 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亏
损 4.8 亿元。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度净利润经修正后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和
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李忠作为国联水产董事长,陈汉作为公司总经理,樊春花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张勇作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
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整改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
责。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2016 年 10 月 14 日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4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情
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关联议案审议程序不规范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鲁承诚、吴丽
青、赵红梅未对上述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分别以其持股 79 万股、10 万股、2 万股表决“同
意”意见,并计入表决结果对外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
修订)》第三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6〕33 号)第十一项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本次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主要原因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关联议案的审议程
序检查不够严谨仔细,未能及时发现未回避表决情况并提醒关联股东。

    (2)公司将要求和强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以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学习,提
升相关人员履职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3)今后在审议关联议案时,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务必提醒并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确保关联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二、董事会关联议案审议及披露不规范

    一是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联董事李忠、陈汉、李
国通未对《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吴丽青未对《关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关联董事鲁承诚、吴丽青、赵红梅未对《关于<湛
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上述 4 个关联议案
经 9 位董事成员投票,分别以 9 票、9 票、9 票、9 票通过,而公司对外披露为 6 票、8 票、
6 票、6 票通过。二是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联董事李
忠、陈汉、李国通未对《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议案以 9 票
通过,而公司对外披露为 6 票通过。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6〕33 号)第十一项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本次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主要原因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关联议案的审议程
序和表决票的检查不够严谨仔细,未能及时发现回避表决情况并提醒关联董事。

    (2)上述问题的发生,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是极
大的警示和教育。公司将要求和强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以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尤其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学习,提升相关人员履职意识,提升对关联议案审议程序的认识与理解,切实提高公
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
生。

    (3)今后在审议关联议案时,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务必提醒并要求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确保关联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本次现场检查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内部控制起到了重要的
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认真对待,积极整改,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加强董、监、高
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义务和职责,不断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2016 年 10 月 14 日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关注函》

    2016 年 10 月 14 日,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关注函》(〔2016〕1027 号),具体问题和整改措施如下:

 类别                  内容/问题                                   整改措施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时间变        加强证券部人员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
         更,未提前在原定召开日期之前发出书      程》学习与培训,提高证券部人员对三会规范运作
         面变更通知说明或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      相关规定的认识与理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会
公司治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议通知程序,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理和内
部控制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方面     公司与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整改公司
         公司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共用财务人        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的财务人员混同的问题,进一
         员。                                    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独立性。

                                              公司已系统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
         公司在 2015 年年报披露前五名客户时,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未将属于同一控制的客户给予合并列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示,造成前五名客户的交易金额及所占 (2015 年修订);同时加强年度报告复核工作,特
         比例披露不准确。                     别是对于前五名客户、前五名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信息披                                        的情况进行检查合并。
露方面
                                                 持续加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证券部工作人员对公
                                                 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和学习;加强公司与
         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新余
                                                 持股 5%以上股东之间的通畅沟通,确保信息传递及
         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情况。
                                                 时、准确和完整,并敦促持股 5%以上股东认真履行
                                                 好股东相关责任与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对个人名义开立的公司账户全部清理,对应账户资
         银行账户开设及管理不规范,2015 年 1
                                               金余额转入公司资金账户;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
         月至 2016 年 9 月期间,部分与供应商的
                                               加强培训,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审计
         交易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结算。
                                               部加强对公司财务的资金管理并进行专项审计。

                                                 将销售报废物资资金余额转入公司账户;将报废物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9 月期间,公司
财务核                                           资审批制度纳入 OA 审批流程;将报废物资销售纳
         销售部分废品收入未在公司账册记账核
算方面                                           入合同管理,销售现金及时缴存公司账户;持续加
         算,并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相关现金
                                                 强财务人员培训与学习,提高相关财务人员履职能
         和支付零星采购款项。
                                                 力。

         公司存在 2014 年末销售收入跨期至     每年安排一次公司执行会计政策的学习培训,及时
         2015 年初、2016 年年初销售收入跨期至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会计政策学习培训;提高相关财
         2015 年末的情况,导致 2015 年度财务  务人员素质,培训财务人员细致谨慎判断收入确认
         报表多计收入 336.03 万元(占当期营业 时点,加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对收入确认凭据的
         收入比例为 0.16%),多计利润 17.05 万 管理,确保会计政策适当执行;加强对年末发货的
         元(占当期净利润比例为 0.75%)。      财务稽核,重点复核在年末最后 10 天的发货对应的
                                               收入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对现有库存进行整理、清理,并对存放位置进行整
         公司个别存货账面数与实际盘存数存在   体规划;加强对冷库相关人员的货物存放管理及盘
         较大差异,出现存货盘盈或者盘亏的现   点人员的盘点工作的培训;加强盘点现场较大差异
         象,公司未能对盘盈或者盘亏的存货查   复盘工作,对存在较大差异的盘点结果及时安排复
         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             盘;公司新工厂已充分考虑冷库管理的需要,冷库
                                              建设更为合理。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向广东证监局进行了书面汇报,已就上述问题整改完毕,并
将持续规范。


    (六)2020 年 10 月 30 日交易所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具体内容如下: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冲回融资性质
的贸易销售收入及相应销售成本,你公司对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三季度
报告进行更正,分别冲减营业收入 15,404.29 万元、46,596.43 万元、54,813.06 万元,占更正
后营业收入的 15.83%、22.99%、17.02%,调增 2019 年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104.71 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10.49%,分别调减或冲减 2019 年
半年度、前三季度净利润 105.94 万元、202.25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10.92%、
12.5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
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责任。”

    整改说明:
    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已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或落实。


    (七)2018 年 8 月 23 日交易所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

    2018 年 8 月 23 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具体内容如下: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显示,你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3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国美水产品食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
江市分行自 2015 年 2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3 日止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提供最高额
8,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你公司在提供上述担保时,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责任。”

    整改说明:

    针对上述监管函,公司已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或落实。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