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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水产: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6-10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
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
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
哥尔摩、纽约

           中国 广西 南宁 民族大道 118-3 号洋浦南华大厦 17 层   邮编:530022

               电话: (+86)0771-5760061   传真: (+86)0771-5760061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其他未列示的名
称、词语与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具有
相同的含义: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指
       (二)》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
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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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1)第 577-2 号

致: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李长嘉律师、廖乃安律师为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发行人相关的事实及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了《国浩律师
(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南
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下发的编号为审核函
〔2022〕020015 号《关于湛江国联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就《审核问询函》
中的相关问题,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
联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6 月 7 日下发的编号为审核函
〔2022〕020115 号《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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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的要求,本所就
《审核问询函二》中的相关问题,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
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其他法律问
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的相关表述。《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的声明、释义、引言部分亦继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二》问题 3 题
    根据修订后的发行人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发行人拥有并运营的微信小程
序“国联水产会员店”的主要功能为面向客户销售产品,属于《反垄断指南》中
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在微信小程序的店铺与在天猫、京东等平台销售是
否存在差异,是否均为在第三方的平台上销售货物;(2)请结合发行人在微信小
程序的开店流程、签署协议等情况说明上述小程序是否涉及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
如是,说明处理个人信息的主要流程及合规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
息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
    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在核查发行人微信小程序的功能,微信
小程序等平台的服务协议、开店流程,访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店流程
    在腾讯旗下产品微信 APP 进入“小商店助手”小程序点击免费开店,选择小商
店类型“企业”,前往微信公众平台(mp.weixin.qq.com)登录,填写相关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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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受理通知
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通过验证后即可开店。发行人微信小程
序的店铺“国联水产会员店”即通过上述流程开启。
    (二)协议签署情况
    在开通微信小商店前,入驻的商家需要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有关微信账号的
注册及使用规范遵循《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
范》中的相关约定。在注册并使用微信小商店的过程中,商家须严格遵守《微信
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
《微信小程序直播功能服务条款》等与上述服务各项功能有关的协议和规则。
    (三)发行人小程序不涉及获取用户个人信息
    发行人的 C 端用户通过微信小程序的店铺“国联水产会员店”购买产品,发行
人通过微信小商店运营方查看订单信息,发行人确认订单信息后,微信小商店运
营方即将该订单信息流转至第三方物流安排发货。上述销售过程中,发行人仅有
查看 C 端下单用户收件信息的权限,无收集、存储、使用等权限。因此,发行人的
微信小程序店铺“国联水产会员店”不涉及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微信小程序的店铺与在天猫、京东等平台销
售不存在差异,均为在第三方的平台上销售货物。发行人小程序店铺不涉及获取
用户的个人信息。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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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
盖章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长嘉             .


 负责人:朱继斌                                      廖乃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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