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18-10-22
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4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 2016
年 1 月 4 日与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被申请人”)、鲍
文光(以下简称 “第二被申请人”,两者统称“被申请人”)签订《山东德洋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持有的德洋电子
51%股权以总价 34531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公司。且被申请人承诺德洋电子 2016
年净利润(经审计扣非后的净利润,下同)为 8000 万元,2017 年净利润为 12000
万元,若业绩承诺期内,德洋电子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则新
大洋科技、鲍文光以现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当年应补金额=(2016 年 1 月 1 日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2016 年 1 月 1
日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交易总对价/业绩补偿期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
数总和-已补偿金额。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德洋电子 2016 年、2017 年扣
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43,118,880.57 元、62,628,958.82 元,未达到承诺业绩。
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就被申请 人向公司支付 2016 年业绩补偿款
65,832,798.18 元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
正式受理并收到《DS20171426 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上述内容详见
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的公告》。
2018 年 8 月,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增加要求被申请人
向公司支付 2017 年业绩补偿款 102,407,308.5 元仲裁事项,并获得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DS20171426 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通
知》(2018 中国贸仲京字第 071320 号),已受理公司上述仲裁请求。上述内容详
见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的《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并签
署了和解协议,仲裁庭据此作出了裁决。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191 号)。
裁决书及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 2016 年业绩承诺补偿款人民币 65,832,798.18
元 , 支 付 2017 年 业 绩 承 诺 补 偿 款 人 民 币 71,685,115.96 元 , 合 计 人 民 币
137,517,914.14 元。其中,第一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向公司支付人
民币 127,700,109.34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9,817,804.80
元。
2、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为人民币 1,198,486 元,已由公司全额预缴并冲抵。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 762,376 元,已由被申请人全额预缴并冲抵。
3、各方确认前述 1 款的补偿款用以解决贸仲 DS20171426 案件项下全部争议。
各方确认因本次仲裁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4、各方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 DS20171426 号案仲裁庭按
照本协议约定出具和解仲裁裁决,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
裁决书
本和解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裁决书确认了第一被申请人需向公司支付2016及2017的业绩补偿款共计
137,517,914.14元。但由于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仲裁裁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