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双林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关于延期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了延期召开的原
因。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在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璜溪口 666 号公司
中央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0 年 7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的投票于 2020 年 7 月 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7,027,5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1055%;根
据网络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7,031,5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1064%。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有表决权股份 47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并提名葛海岸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027,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81%;反对4,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提名赵意奋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027,5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81%;反对4,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诚哲




                                                                                       2020 年 7 月 6 日




上海 杭州 北京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