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双林股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意见2021-05-28  

                             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
               (2020)闽 01 民初 2614 号案件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2021 年 3 月 26 日,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公司(“双林投资”)收到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1 民初 2614 号传票及案件相关材料,内容为东南(福
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东南汽车”)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林投资技术
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东南汽车在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双方签
订的(技术开发合同-SEM DX3 1.3TGDI DSI M06 6AT 变速器项目);(2)判决双
林投资向东南汽车退还开发费人民币 216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43.2 万元;(3)判
决双林投资赔偿东南汽车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 50,591,689.68 元;(4)判决
双林投资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鉴定费等)。




    涉案《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研究开发项目要求:东南汽车(甲方)委托我公司(乙方)对目
标车型匹配 6AT 自动变速箱总成(DSI M06)进行开发。

    (2)开发内容:乙方建立一个项目开发项目组,专门负责设计、开发和标
定乙方现有的变速箱软硬件及标定工作,以满足合同所规定之技术要求。

    自动变速箱总成系统的设计、开发及标定按照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工程目标、
方案及进度进行。双方同意在目标自动变速箱上使用乙方提出的经甲方书面同意
的技术方案规划变速箱总成系统配置。双方应严格遵照附件中所规定的时间进度
要求完成各自应完成的各项工作。

    (3)项目开发费用:开发费是针对合同既定车型的自动变速箱总成系统的
设计、开发及标定费用。甲方将承担并支付给乙方开发费人民币贰佰壹拾陆万元。

    (4)合同期限: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至合同项下所有的责任和义务
履行完毕后终止。但是合同根据约定提前解除的除外。

    涉案《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主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造成他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或
研究开发成果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乙方每逾期一日交付开发成果,应当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 6 个月以上未能提供符合甲方要求
的开发成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因此被解除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
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林投资收到上述材料后,委托我所张建立律师、施周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
理人代理该案。

    双林投资就该案件的管辖权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2021
年 4 月 23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 01 民初 2614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双林投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双林投资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
诉。目前在等待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裁定。

    根据目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的案件材料来看,东南汽车提交
了海量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是技术开发合同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
认为:“技术合同领域,特别是在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中,尤应注意对合同法
定解除权的适用予以严格规范。工业化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生产力的关键阶段。从
实验室到工厂,从试产到量产,通过反复的调试、不断的改进去克服已知和未知
的困难,是技术工业化的必经之路。这一过程中,迫切需要投资方和技术方的精
诚合作,以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故对于这类合同履行中的
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判断,尤应慎重。”经我们分析本案事实及证据,
在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期限并无确定的履行日期约定,对于双林投资提出
的计划开发日程,东南汽车亦表示可以接受,只是需要附加保证条件。因此,我
们认为,在双方均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新的技术研发以及新技术工业化的项目中,
并且研发项目即将完成的情况下,东南汽车仅因研发方提出新的计划开发日程即
认为研发失败并据此解除合同系非法解除。东南汽车在本案中的诉讼依据难以成
立,其主张的损失也存在难以证明与本案关联性的问题。我们也将代表双林投资
提起反诉,要求东南汽车赔偿因其违约解除合同给双林投资造成的巨额损失。但
是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