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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林股份: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9-17  

                        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的说明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双林投资”)未完成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金石”)应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宁
海金石履行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宁海金石均未履行。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诉讼的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1 浙 02 民初 1907 号),公司与被告宁海金石、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新金沙江”)、胡钢等十五名被告合同纠
纷案的起诉状,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潢溪口

    法定代表人:邬建斌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2、被告:

(1)被告一: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 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二: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储家山路 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钢

(3)被告三:胡钢

(4)被告四: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竹园路 100 号东方大厦 106 室-142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被告五: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 B 区三幢二单元 4-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智度集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6)被告六:范美

(7)被告七:乔建中

(8)被告八:赵文灿

(9)被告九:王新胜

(10)被告十:刘家康

(11)被告十一:查雪英

(12)被告十二:于绚

(13)被告十三:何振宇
    (14)被告十四:于正一

    (15)被告十五:王丹芗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交付其持有的双林股份股票(股票代码:300100)
共 1,380,547 股,并配合原告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与注销股份。如不能足额
交付股份的,则应向原告支付不足部分股份的折价款(折价款=24.98 元/股*交付
不足部分的股份数)。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180,090,000 元现金补偿款。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 214,576,064.98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14 日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补偿迟延违约金。

    4、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100 万元,诉讼担保保险费 16
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四至被告十五以各自在被告一的出资比例对第二
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7、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各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系深交所创业板 A 股上市企业,A 股简称“双林股份”,股票代码
300100。

    被告一宁海金石为双林投资原股东,原持有双林投资 26.10%的股权。

    被告二宁海新金沙江为被告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

    被告三胡钢为被告二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
    被告四至被告十五系被告一宁海金石的合伙人。

    2、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7 年 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原告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的方式购
买被告一持有的双林投资 26.10%的股权,其中股份对价 42,021 万元(对价股份
数 16,721,448 股,发行价格 25.13 元/股),现金对价 18,009 万元,交易价格合
计 60,030 万元。

    2017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第 1.1
条约定,被告一承诺双林投资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
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7,000 万元、
25,200 万元、34,300 万元和 41,200 万元。第 1.2 条约定,双方同意,业绩承诺
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双林投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小于截至
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被告一应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
原告补偿。

    2018 年 3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一及协议相关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修改《购
买资产协议》第 4.2.4 条,对本次交易不再设置调价机制。2018 年 3 月 2 日,
原告与被告一及协议相关方签署《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补偿方法进行
相应的调整。

    上述协议已经必要的程序审议,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477 号《关
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双林投资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实现数为-9,426,173.62 元。双
林投资 2020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被告一宁海金石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如下:
    交易对方        应补偿金额(元)      应补偿股份数(股)    现金补偿金额(元)

    宁海金石             214,576,064.98             1,380,547           180,090,000
    4、原告要求被告一履行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

    2021 年 5 月 24 日,原告出具《告知函》,请求被告一向原告补偿股份
1,380,547 股、补偿现金 180,090,000 元。

    2021 年 7 月 15 日,原告出具《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补偿事项的催告函》,催告被告一在 2021 年 6 月 23 日前足额履行 2020
年业绩补偿责任,否则将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请求被告一支付补偿金额日万分之
五的补偿迟延违约金。

    虽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一沟通,但至今,被告一仍然不履行 2020 年度业绩补
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若公司胜诉,实际收到款项将增加当期公司利润总额,如果全额收到诉
求款项,将增加投资收益18,009万元,同时影响当期利润增加,最终以法院判决
金额及执行结果为准。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