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层 电话:571-89838088 传真: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双林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在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潢溪口 666 号公司 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央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进行;通过互联网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章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949,66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72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424%。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0,924,3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9626%。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34,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48%;反对 7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47%;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34,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48%;反对 7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47%;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00,829,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44,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488%;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60,6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3%;反对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143%;反对 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29,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247%;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078%;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29,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1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5%。 9、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29,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10、审议通过《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1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11、审议通过《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1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1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5%。 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1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许洲波 202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