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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林股份: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09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层
         电话:571-89838088            传真: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双林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在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潢溪口 666 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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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进行;通过互联网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章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949,66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72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424%。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0,924,3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9626%。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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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34,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48%;反对
7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47%;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34,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48%;反对
7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47%;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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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00,829,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44,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488%;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60,6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3%;反对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143%;反对
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85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29,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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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247%;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078%;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29,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1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5%。
     9、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829,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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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10、审议通过《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1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11、审议通过《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1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983%;反对
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13%;弃权15,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5%。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1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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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3%;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13%;弃权 15,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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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许洲波




                                                       202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