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5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 140 人调整为 13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57.00 万股调整为 1,205.00 万股,授予价格由 4.98 元/股调整为 4.28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
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5.00 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程峰、赵意奋、靳明
202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