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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林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2023-01-17  

                        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和完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在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充分认识到,为取得自身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务实、充分和合理
的回报公司股东,从而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公司应结合公
司章程,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行业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
展。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计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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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分红后公司
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时(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5%时(发行股份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

    (4)公司因发行证券、债券或其他融资而需出具不进行现金分红承诺时;

    (5)当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60%时;

    (6)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并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时;

    (7)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2、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在未分
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连续三年至少
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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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低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4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
润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
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情况等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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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董事会对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并结合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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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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