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214,576,064.98 元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理性投资。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反诉被告”) 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43)。近日公司收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浙 02 民初 1907 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未完成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 金石”或“被告”、“反诉原告”)应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宁 海金石履行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宁海金石均未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 益,2021 年 9 月,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宁海金石、 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钢等十五名被告履行双林投资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责任及支付相应违约金、诉讼费、担保费等。 2021 年 10 月被告宁海金石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原告双林股份赔 偿宁海金石损失 61,939,267 元;二、判令原告双林股份向宁海金石支付本案律 师费 2,000,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127,878 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 原告双林股份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原告双林股份赔偿宁海金石损 失 90,586,627 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 (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持有的双林股份(股票代码 300100)股票计 1,380,547 股,并配合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股份。如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足额交付股份,则向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 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不足部分股份的折价款(每股 24.98 元×不足部分股 份数量); 2、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 (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15,717,181.43 元补偿款; 3、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 (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 150,203,245.49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6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补偿迟延违约 金; 4、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原 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 740,000 元、保全 担保费 120,000 元; 5、如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 清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则被告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嘉兴熙业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 103,330,255.87 元 、 拉 萨 智 度 德 诚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在 24,153,025.10 元、范美在 10,333,007.78 元、乔建中在 10,333,007.78 元、赵 文灿在 10,333,007.78 元、王新胜在 4,198,691.37 元、刘家康在 3,358,988.71 元、查雪英在 3,358,988.71 元、于绚在 2,583,207.43 元、何振宇在 1,679,583.38 元、于正一在 1,019,273.38 元、王丹芗在 1,033,247.36 元的范围内各自承担补 充清偿责任; 6、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损失 14,011,002 元; 7、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反诉原告) 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出的律师费 300,000 元、保全担 保费 20,000 元; 限上述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履行完毕。 8、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 1,120,03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35,432 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789,598 元[被告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责任,嘉兴熙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 458,203 元、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 107,069 元、范美 在 45,796 元、乔建中在 45,796 元、赵文灿在 45,796 元、王新胜在 18,634 元、 刘家康在 14,923 元、查雪英在 14,923 元、于绚在 11,449 元、何振宇在 7,738 元、于正一在 7,738 元、王丹芗在 4,579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反诉案 件受理费 505,37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双林汽车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3,116 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427,257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