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2019-03-28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公司 2018 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对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说明如下: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19JNA40004]号,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 8,340,387.16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 1,281,579.35 元,加上上年结存未分配利
润 631,780,794.97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供
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 638,839,602.78 元;年末资本公积余
额为 677,108,153.10 元。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年度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公司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如下:
年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近三年平均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万元) -16448.47 1598.64 834.04 -4671.93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年度可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
认为公司业务受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影响波动性明显,发展
进入调整期。
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
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拟定如下利润分配方案:2018 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及
财务状况,不违反《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上市以来,一直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综合考虑利润分配的各种因素,严格执行利润分配
制度,与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