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先认可函 我们作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事先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 及材料。同意将《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的议案》、《关于审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石嘴山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的 关联交易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石嘴山银行办理 结构性存款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的议案》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湘燕、姜付秀、车得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