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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30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
需要;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
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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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试行办法》、《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杨怀亮先生、杨志奇先生在表
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
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此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及自身情况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
增加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此三项核心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股
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同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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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
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胡湘燕   姜付秀   车得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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