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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1-30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
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
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烟
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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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
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
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
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
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
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锁定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此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
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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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认真审核后认
为:
    1、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符合《指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
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
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
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均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具有聘用或劳动关
系。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
个或以上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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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励
对象核查说明。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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