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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源技术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2-25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1BJ(法)字第 0241 号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2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以及于 2021 年 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烟台龙源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指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白云山路 2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杨怀亮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指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人,代
表股份 237,215,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股的 46.2213%。其中现场出席大
会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2,155,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股的 45.23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5,05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股的
0.9858%。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 21,664,3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221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公司截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
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 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
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传来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634,6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38%;反对 1,580,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83,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7051%;反对 1,5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634,6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99.3338%;反对 1,580,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83,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7051%;反对 1,5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634,6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38%;反对 1,580,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83,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7051%;反对 1,5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634,64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38%;反对 1,580,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083,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2.7051%;反对 1,5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指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指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劲容                                              刘成伟




                                                            朱志平




                                                         202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