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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9-15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九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1BJ(法)字第 0241-2 号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志平
律师和乔国文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 的 《 上市 公 司股 东 大会 规则 ( 2016年 修 订) 》 (以 下 简称 《 股东 大会 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了
核查,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21年8月27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告的《烟台龙源
       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21年8月27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告的《烟台龙源
       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股东资格证明文件;

    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票及统计结果;

    7、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及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2021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
媒体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
路2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怀亮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9:15至2021年9月15日下午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内
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
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3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
授权委托书有效。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文件、材料的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231,773,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18%。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本 次 股 东 大 会现 场 会 议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共 3 人 , 代 表公 司股份
231,649,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281%。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2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7%。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
代表公司股份16,222,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4%。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公司股份16,099,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08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公司股份123,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
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4
    (4)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监事程跃彬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包括《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共2项议案,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
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并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




                                  5
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3、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股东大会
通知》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其中: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773,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222,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773,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222,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朱志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乔国文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