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2月)2021-12-30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源技术”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建立
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龙
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
施办法》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授权,指董事会按照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属于董事会职权的部分决策事
项授予总经理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决策的事项中属于“三重一大”事
项的,应当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董事会授予的常规业务的决策权限。基本
授权由本办法规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
某项特殊业务的授权。特别授权由董事会通过会议决议的方
式予以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遵循依法合规、合理适度、适时调
整、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决策的事项,总经理认为需要由
董事会决策的,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可将下列范围内的部分决策事项,授权
总经理决策:资产抵押、核销资产、贷款、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涉及的事项及其他经营
管理事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代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行使股
东权力。包括:
    (一)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
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但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授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
的事项等不可授权总经理或经理层决策。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十条 基本授权,由公司证券部组织修订、完善《公
司章程》《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中
的授权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特别授权,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明确授
权事项、授权对象、授权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
系时,被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
策。

                   第四章 授权实施


    第十三条 授权对象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涉及向
上级国有出资人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主体报批、报备
事项的,授权对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报备
程序。具体工作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授权对象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涉及公司
职工利益的,应当事前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相关建议或
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规定,授权对象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反馈,并协助做好该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
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对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决策事项的授权进行管控。
    第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对授权事项及权限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总经理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应当分别以
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集体决策。公司应建立相
应会议制度,完善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管理
的制度体系,相关制度应根据规范内容相应地报董事会或总
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中应包含董事会授权
事项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或经理层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总经理或经理层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总经理或经理层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
决策失误;
    (三)总经理或经理层擅自变更、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
决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