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2-09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二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2BJ(法)字第 0225 号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黄盼盼
律师和乔国文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由于疫情原因,本次见证通过
线上视频会议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 的 《 上市 公 司股 东 大会 规则 ( 2022年 修 订) 》 (以 下 简称 《 股东 大会 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南》)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则”)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了
核查,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22年1月20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告的《烟台龙源
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22年1月20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告的《烟台龙源
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2022年1月20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告的《烟台龙源
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
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独立意见》;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股东资格证明文件;
7、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票及统计结果;
8、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及
10、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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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2022年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
媒体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指引》《指南》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9日下午14:30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
烟台开发区白云山路2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怀亮先生主持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2月9日9:15至2022年2月9日下午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内
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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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指引》《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
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
授权委托书有效。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受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的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215,966,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413%。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215,
730,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61%。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236,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52%。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
代表公司股份416,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公司股份1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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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03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公司股份236,27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4)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指引》及《指南》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共1项议案,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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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并
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
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股东大会
通知》的下述议案获得通过: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96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6,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指引》《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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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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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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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劲容 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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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国文
202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