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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08  

                        证券代码:300105          证券简称:龙源技术               公告编号:临 2022-017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
       同时,因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 327.4360 万股,公司股份总额将由 52240 万股减少至
51912.5640 万股;注册资本将由 52240 万元减少至 51912.564
万元,公司需根据回购注销结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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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 得 营业 执照 ,统 一社会 信 用代 码为   取 得 营业 执照 , 统一 社会 信 用代 码为
       91370600705877689M。                       91370600705877689M。

                                          1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258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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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51912.564 万元。
       第十九条 (1)公司股本总额为 52258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51912.564 万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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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6600 万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6600 万股,发起
       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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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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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6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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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      第四十九条 第四款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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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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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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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容:……

                                         3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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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公 司的 分立 、合并 、 解散 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算;……                                   清算;……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       数。
       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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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 或 者变 相有 偿的 方式征 集 股东 投 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13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监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其 一 致行 动人 拥有 权益的 股 份比 例 在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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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公司独立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当分
       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开进行。
       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4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15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6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17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项;……                               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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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董事
                                              会有权决定的担保权限为:对外提供的担
19                                            保,单项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总额的 10%。除前述情形外的公
                                              司对外担保,均需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审议通过。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
                                              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20                                            险,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21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5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22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23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24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露中期报告。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25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本次变更,以主管登记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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