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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年4月)2022-04-08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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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修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定本制度。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
       秘书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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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
       等):……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
       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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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
       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限售条件的股份。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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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
                                                    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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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
                                              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
                                              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5   前 10 日内;                              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
    下内容: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6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收益的具体情况;
    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     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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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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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或其他组织。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 十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条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
     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8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 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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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 离任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
     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0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1   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

                                     3
     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公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公司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无限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
     登记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记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的在深交所上市的 A 股、B 股为基数,按     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登记结算公司
     (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
12   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受上述转让比例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的限制。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应变更。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删除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13   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14                                             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15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4
                                          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自律规则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删除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6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规定。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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