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独立董事对五届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6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及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与上述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
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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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开
业批复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更名批复。具有合法有效的
《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经
核查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我们同意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意见。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的独立意见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结项且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情况下,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 19,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有利于满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经核查,该事项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向关联人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采购产品及接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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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系根据经营需要发生,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采
用市场化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调整关联交易额度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
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考核结果及绩效年薪兑现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考核结果及绩效年薪兑现
结果是依据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
确定,绩效年薪兑现结果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相匹配,体现了公司的激励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考
核结果及绩效年薪兑现结果。
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一人因工作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回
购注销其持有的 14.52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 3.572 元/股。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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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职业资格。在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
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具备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对于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无异议。
独立董事:车得福、高建伟、刘松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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