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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6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职责及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
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
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应对所提
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
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
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
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实地调研的接待工作,
公司相关部门应为投资者接待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于实地调研的投资者,公司按如下程序接待:了解来
访人员信息和意图——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
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证券部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或个人
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
具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
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
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
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
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
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
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
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
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