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龙源技术:龙源技术:关联交易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8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
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
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
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至第(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
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
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
司发生的交易,适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
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
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
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12)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
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3)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
决;
    (4)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5)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6)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事前认可情况并明确
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
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
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
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
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1)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2)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3)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①交易对方;
    ②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③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④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4)项的规定为准);
    ⑤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
条第(4)项的规定为准);
    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4)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①交易对方;
   ②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③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④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⑤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4)项的规定为准);
   ⑥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⑦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
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当就有关股东或董事是否属于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出现争议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投票表决,经全体独立
董事的四分之三(含)一致通过,即可判定该股东或董事是
否属于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含百
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
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九
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
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
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
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
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对日常关联
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
要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薪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
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十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
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
经理办公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
需审核下列文件:
    (1)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2)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
身份证明);
    (3)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
排;
    (4)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5)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
明;
    (6)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7)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
审核第三十二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1)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2)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
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
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