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2023年4月)2023-04-14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2023 年 4 月)
释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本部及其子分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
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企业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
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
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
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
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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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
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
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
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
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 号)等法律、法规及以
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有关规
定,结合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的
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与职
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
职工。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
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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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企业经
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
企业年金;
(三)企业上年度经营绩效为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基于战略发展需要,承担国家战略使命任务、履行社
会责任的除外。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企业正式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本人自愿参加并接受企业的年金方案。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本方案第五条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
起自动加入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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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年金计划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
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附件 1),经企业备案后不加入本方案。
放弃加入的职工重新申请加入企业年金计划,需填写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 2),经企业审核同意后
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第七条 职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本方案:
(一)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出现本方案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后,企业停止缴纳其
企业年金,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
方案第二十八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职工享有了解、查
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的权利;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
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
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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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
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
缴费;
2.授权企业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3.授权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
家能源集团”)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
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4.授权企业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
及时向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
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
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合计不超
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12%。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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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得低于企业为其缴费比例的四分之一。
第十二条 企业缴费及分配
企业年缴费总额不超过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 8%。
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
平均额的 5 倍。超过平均额 5 倍的部分,记入企业公共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
第十三条 企业按月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
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情况,应当中止企业年金缴费,个人缴费同时中止。不能继
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
恢复缴费后企业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
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
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
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 3),
并经企业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
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
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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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
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
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
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
者保留。
(一)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
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
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
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可暂
时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经企业与职工协商后,
转移至选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
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国家能源集团企业内部调动新企业未实行企业
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继续管理。
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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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
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
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N<3 年 0%
3 年≤N<4 年 50%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4 年≤N<5 年 80%
N≥5 年 100%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100%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
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备注:
1.N 是指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2.在集团企业内调动或重组并购加入本计划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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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
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采取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
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国家能源集团委托受托人进行受
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
基金单位净值,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缴纳,保留账户管
理费按本方案第十七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
管理费由企业负担,其他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
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者
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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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职工身故。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
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
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
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
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第二十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时,应指定本人身故后企业
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
继承人为受益人。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
面申请变更。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企业经营和
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
第三十条 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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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二)新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报集团企业备案;
(四)通知年金计划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经集体协商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
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资金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终止方案经民主程序通过;
(三)应报送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科环集团”)备案;
(四)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五)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方案规定或
者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办法分配企业账户资金;
(六)将个人账户转移至协商确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发起
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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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工会和审计部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
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相关管理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经党委会及职代会通过后向科环集团报批、报备;
(二)负责核定企业年金缴费基数;
(三)负责审核企业年金每月增减人员名单。
(四)负责审核企业每月的企业年金缴费及统一汇缴工
作;
(五)负责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 2023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六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
1.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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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3.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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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
案》。经慎重考虑,本人放弃参加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年金计划。
声明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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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年金方案》,申请参加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同意其参加
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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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经慎重考虑,申请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
损失。中止缴费期间为: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至本人申请恢复缴费为止;
□ 至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为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
本人申请自 年 月 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中止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企业 年 月 日
意见 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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