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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牧业: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265 号


致: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和《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1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30 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召开;网络投票由贵公司
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签名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88,378,17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2%;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贵公司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贵公司股份 21,300 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1%。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的八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19 年度报告〉及〈2019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399,4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399,4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399,4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399,4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399,4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399,4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7、审议《关于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399,4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3
    8、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399,4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经查验,上述议案 6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述投票结束后,贵公
司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明




                                                 付立新




                                            202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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