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牧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626 号
致: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
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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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
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10:30 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召开;网络投票由贵公
司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签名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89,101,72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6%;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贵公司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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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5 人,持有贵公司股份 612,800 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 0.29%。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三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331,327 股,反对 383,2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53,156 股,反对 383,2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1.33%。
2、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329,227 股,反对 385,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51,056 股,反对 385,3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1.17%。
3、审议《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6,956 股,反对 369,4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6,956 股,反对 369,4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2.36%。
经查验,上述第 3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和特别决议事项,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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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述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统计并公布
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会议主持
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
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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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明
付立新
202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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