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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牧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07-22  

                        证券代码:300106            证券简称:西部牧业           公告编号:临2022-024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收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议案》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10:30 在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一

东路 28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由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提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李昌胜先生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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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0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89,920,7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5%。其

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42,5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752,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其中,5 名中小股东参加现场投票表决,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374,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6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其中,参加网络投票

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68,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 2022 年度收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5,7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8.90%;

反对 1,0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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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5,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8.90%;反对 1,0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2.审议《关于董事长拟兼职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823,9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8%;反对 1,0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5,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8.90%;反对 1,0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姜黎律师、付立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详见公司同时刊登

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3
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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