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0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胜楠女士的提名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胜楠女
士的提名,并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
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宁宁 张鼎映 赵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