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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新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示性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300107             证券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1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

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第五届董事会的

组成、董事的选举方式、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五届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届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任期自公司相关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董事的选举方式

    本次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三、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董事会及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均可向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单个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均可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书面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个提名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前,按本公

告约定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董事

会将同时在公司内部推选或通过其他途径搜寻符合规定的董事人选。

    2、在上述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将对推荐的董事人选进

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根据选定的人选召开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

    5、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

    6、在第五届董事会就任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五、董事任职资格

    (一)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候选人应

为自然人,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董事职责,凡具有下述条款所述事实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8、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9、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10、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1、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12、国家公务员或担任公司董事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

    13、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必须满足下述条

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历;
    3、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

所要求的独立性;

    4、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1、推荐人推荐董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候选人推荐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2)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如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则需提供独立董事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2、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推荐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股东身份证明。如是个人股东,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如是法人股东,则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份持有证明文件。

   3、推荐人向本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推荐人必须在 2019 年 12 月 2 日 16:30 时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邮寄至

(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建民 刘强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7-3598366

   联系传真:0317-3598366

   联系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清池南大道建新大厦七楼
   邮编:061001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表
       推荐人                                      联系方式

      证券账户                                     持股数量

  推荐候选人类别         □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 (请在类别前打“√”)

                                  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

         姓名                                          年龄

         性别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任职资格
(是否符合公告规定
的条件)

         简历
(包括 但不 限于 学历
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等)

其他说明(指与上市
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数量、是
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 证 券 交易 所 惩 戒
等)


推荐人(签名或盖章):

                                                                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