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河北建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107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均为优秀,根据《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
/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
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0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 136.3 万份
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6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33 万股限制性股
票的的解除限售手续。
四、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无法满足成为激励对
象的条件,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权益注销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股票授予完成后,分别实施了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三次权益分派。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2.53 元/
股。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无法满足成为激励对
象的条件,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权益注销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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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宁宁 李胜楠 张先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