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7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暂缓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根据《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
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
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陈学为、朱秀全、高辉 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 23.25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宁宁 李胜楠 张先中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