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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张先中述职报告2021-04-15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张先中)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0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
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
司 2020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
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
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要求,现将 2020 年度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董事述职如下:
    一、2020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会议,我应出席会议 9 次,亲自出席 9
次;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亲自列席 3 次。
    2020 年度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所有议案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
我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召开会议之前,获取做出决议所需
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
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20 年 4 月 1 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中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

                                     1
    经核查,根据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近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2019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将
用于公司未来发展所需流动资金,此预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在2019年度,公司制定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全部剩余募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全部剩余
募集募集资金 7,635.1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健发
展,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
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全部剩余募集资金 7,635.1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
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
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2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能够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公司管理中,公
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使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
    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
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
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6、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2019 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
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7、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8、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


                                   3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
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
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该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公司独立董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2020年5月20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49,618,522 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6.00 元人民币(含税)。根据《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
权价格由6.70元/股调整为6.10元/股,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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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20年7月10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李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
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
意。被聘任人符合相关任职资格,且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3.2.4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或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被聘任人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
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董事会秘书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四)2020 年 8 月 25 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


                                    5
募集资金的情形。
       3、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
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107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结果均为优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
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
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0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 136.3 万份
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6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33 万股限制性股
票的的解除限售手续。
       4、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无法满足成为激励对
象的条件,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权益注销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5、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股票授予完成后,分别实施了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三次权益分派。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2.53 元/
股。
       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无法满足成为激励对
象的条件,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6
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权益注销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
    (四) 2020 年 11 月 27 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暂缓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
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
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陈学为、朱秀全、高辉 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 23.25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被选举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并被选举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召集其他委员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履行了
资格审核及提名程序。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战略方针的
研讨和制定;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参与工作会议,参与对公司按照规
定进行的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定期报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多方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积极建议,与公司其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及相关负责人保持了密切的联系。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信息披露。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
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控提供更好的
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保持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
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该项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进行有效监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审
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为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
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与大家进行了讨论。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0 年本人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 115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
培训;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专题培训。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
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
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
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
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
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更改公司审计机构;
    4、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8
    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2021
年,本人将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勤勉尽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
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张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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