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10-28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
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符合相关
任职资格,且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或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
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佳伟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张贵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本
次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注销到期未行权的
421,954 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马宁宁 李胜楠 张先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