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案2022-04-23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22 年 4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经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沧州天一化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沧州天一化
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 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
司。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司。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为本公司后,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 立为本公司后,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
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本公司承担, 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本公司承担,
原企业合同、章程中的承诺的义务,同样 原企业合同、章程中的承诺的义务,同样
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在沧州市工商行政管 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在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位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130900000002296。 911309007502944073。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549,595,222 元 人 民 币 , 实 收 资 本 为 551,731,068 元 人 民 币 , 实 收 资 本 为
549,595,222 元人民币。 551,731,068 元人民币。
第 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 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新增条款 第十 二条 公 司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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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
条款所 涉及条款编号变化 的内容将同步
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 司的 股 份总 数 为
549,595,222 股 , 股 本 结 构 为 普 通 股 551,731,068 股 , 股 本 结 构 为 普 通 股
549,595,222 股。 551,731,068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 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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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六个月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
制。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本 条 第 一款 规定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 第一款 的规定执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
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本 条 第 一款 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 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 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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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联交易事项;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计划;
…… ……
第四 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第四 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 ……
(六)连 续 十 二月 内 担保 金 额超 过 (六)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一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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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 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 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监 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应当向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 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 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 知和补 充通知 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表决程序。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 股东大会通 知和补 充通知 中应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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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事项作出合理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 见最迟应当在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 见最迟应当在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不 得 迟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
结束当日下午 3:00。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
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 日期之 间的间隔 下午 3:00。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 日期之 间的间隔
确认,不得变更。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需明确在公司股东、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教育背 个人情况;
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及实际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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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第 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 选举董 事、监事
二款规定的情形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是否受过中 国证监 会及其 他有关部 案提出。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 选举董 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七 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第七 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 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八 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 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 议以下 影响中 小投资者 股 东大会审 议影响 中小投资 者利益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
披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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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任免董事;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股 东买入公 司有表 决权的股 份违反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 中小投资者合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法权益;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 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
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 主变更会计政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 发生的总额高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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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 当向被 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 八十二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删除该条款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 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
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 极参加有关培 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 极参加有关培
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
的相关知识。 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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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
年;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定的其他内容。
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公 司董事候 选人存 在下列情 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是否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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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
审议董 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
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 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 事 会 行使 下 列 职
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项; 外捐赠等事项;
……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决 定 聘任或 者解聘公 司总经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 百一十一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 百一十一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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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 捐赠、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
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 间接融资的行 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 融机构进行间
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 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
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建 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 一百二 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第 一百二 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 百二十六 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第一 百二十六 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第一百二十 七条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
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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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百二 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 经 理 对董 事 会 负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常务副总经理、副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
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
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 百三十五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
第一 百三十五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 应当忠实 履行职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 一百五十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第一 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者建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准确、完整。
意见。
第一 百六十一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编制年度财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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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
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聘。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修订,以最终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为准。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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