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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张先中述职报告2022-04-23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张先中)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1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
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21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
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1 年
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1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会议,我应出席会议 6 次,亲自出席 6
次;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亲自列席 1 次。
    本着勤勉尽责和诚信务实的原则,本人对 2021 年度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详细的审议,并且在会议召开之前,获取做出表决所需要的资
料和信息。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1 年度提交
董事会审议表决的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
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共同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2021 年 4 月 13 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中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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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
    经核查,公司近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2020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所需流动
资金,此预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在2020年度,公司制定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认为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在保障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
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2021年度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4、关于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
能够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公司管理中,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
    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
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
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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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2020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
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6、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7、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
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
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该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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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
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和股东回报等因素。公司本次制定的
股东回报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
    (二)2021 年 6 月 4 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51,249,622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根据《公司 2017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
权价格由 6.10 元/股调整为 6.00 元/股,此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2021 年 8 月 26 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四) 2021 年 10 月 26 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中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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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
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符合相关
任职资格,且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或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
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佳伟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张贵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2、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届
满,本次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注销到期未行
权的 421,954 份股票期权。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有关日
常工作,做到勤勉尽责。
    1、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提名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根据《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组织召开会议,对于拟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各方面进行了审核,审议通过了《公
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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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战略方针的研讨和制定。
本人出席了 2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均投了同意票。
    3、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各项工作会议。本人出席了 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均投了同意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多方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积极建议。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到现场调查的情况,通
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保持了密切的联系。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信息披露。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
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控提供更好的
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保持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
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该项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进行有效监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审
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为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
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与大家进行了讨论。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专题培训。自担任独立董
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


                                   6
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更全面地
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
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更改公司审计机构;
    4、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2021
年,本人将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勤勉尽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
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张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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