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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 A0276 号



致: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
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于2022年4
月23日公开发布了《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发布了《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河北省沧州市清池南大
道建新大厦八楼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朱守
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至2021年5
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2人,代表股份267,980,5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48.570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
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7,980,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7,980,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同意267,861,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
反对1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7,980,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7,980,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812,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
反对16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861,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
反对1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7,980,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7,980,4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861,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7%;


                                         4
反对1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7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第8项至第10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洁




                                                       陈   楹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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