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建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2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基于独立
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
该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并同意向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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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0 万份股票期权及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1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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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宁宁 李胜楠 张先中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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