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建新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5
证券代码:300107 证券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三第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5、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
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
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
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
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
该固定资产成本。
2、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
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
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
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
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
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
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
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
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
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
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
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
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属于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
变更,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
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会计政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