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拟转让资产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19-02-26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资产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 0030 号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0 日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2
正 文 ............................................................................................................... 4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概况 ................................................................. 4
二、评估目的 .................................................................................................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6
五、评估基准日 ............................................................................................. 6
六、评估依据 ................................................................................................. 6
七、评估方法 ................................................................................................. 8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2
九、评估假设 ............................................................................................... 13
十、评估结论 ............................................................................................... 14
十一、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 15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 15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6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 17
十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 17
附 件 ............................................................................................................. 18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
电 话:021-63391088
传 真:021-63391116 邮 编:200002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
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和收益预测表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
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
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
益,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
调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
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
求。
五、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
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
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
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
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九、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
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 1 -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
转让资产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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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资产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 0030 号
摘 要
一、项目名称: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涉及的单项资产价
值评估项目
二、委托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委托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产权持有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单项资产转让
六、评估对象: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拟转让的单项资产价值
七、评估范围: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拟转让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
和车辆
八、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九、评估基准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
十、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
十一、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委估资产账面价值
71,257,716.09 元,评估价值 18,994,000.00 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玖万肆仟元
整),减值 52,263,716.09 元,减值率 73.34%。
十二、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委托人拟转让单项资产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资产评估报告载
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
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产权持有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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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估机器设备已设定抵押(抵押物为 10MWp 光伏发电设备,包含本次委估的 4.1MWp
机器设备),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抵押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止,最高抵押额 5,533.00 万元。为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提供抵押,截至评估报告日,该抵押合同项下商业汇票出票金额 1,133.50 万元。本次
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产权持有人的 8.2MWp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含本次委估的 4.1MWp)属于“金
太阳示范工程”,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建[2011]419 号、浙财建[2014]117 号、
浙财建[2015]22 号、浙财建[2015]43 号)和相关收款凭证,产权持有人共收到政府补
助款 6,560.00 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本次设备的评估值不包含增值税,本次评估对与委估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相
关联的税赋未作考虑。
4、本次评估中采用的所有收入、支出预测数据均由产权持有人提供并确认,评
估人员在分析核实其真实性、合理性的基础上采用该数据。若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
人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将影响本次评估结果。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资产评估报告
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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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转让资产所涉及的单项资产
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概况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191496X7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
法定代表人:俞相明
注册资本:壹拾壹亿壹仟玖佰捌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5 年 3 月 21 日
营业日期:2005 年 3 月 2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从事电力业务(详见《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33 年 4 月 22
日)。 生产、销售大规格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的开发、投资、
建设、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包括委托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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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二、评估目的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单项资产,为此需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
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次经济行为已经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2018
年 12 月 10 日)决议通过。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拟转让的单项资产价值。
评估范围为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拟转让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和车
辆,具体如下:
项 目 数量 账面金额(元) 现状、特点
4.1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位于浙江优
机器设备 1套 70,988,736.69 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屋顶,正常使用。
车辆 1辆 268,979.40 存放于车库,正常使用
合计 2(套、辆) 71,257,716.09
特殊事项:
1、根据产权持有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委估机器设备已设定抵押(抵押物为 10MWp 光伏发电设备,包含本次委估的 4.1MWp
机器设备),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抵押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止,最高抵押额 5,533.00 万元。为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提供抵押,截至评估报告日,该抵押合同项下商业汇票出票金额 1,133.50 万元。
2、产权持有人的 8.2MWp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含本次委估的 4.1MWp)属于“金
太阳示范工程”,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建[2011]419 号、浙财建[2014]117 号、
浙财建[2015]22 号、浙财建[2015]43 号)和相关收款凭证,产权持有人共收到政府补
助款 6,560.00 万元。
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或受控状态。本次经济行为实现后,列入评估
范围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继续原地使用。
上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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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情况下,评
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1、根据评估目的由委托人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
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2、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及负债
的总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纪要(2018 年 12 月 10 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2、《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6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
5、《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6、《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2017 年 8 月 29 日);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2017 年
9 月 13 日);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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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号(2017 年 9 月 13 日);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
32 号(2017 年 9 月 13 日);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
33 号(2017 年 9 月 13 日);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
34 号(2017 年 9 月 13 日);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
协〔2017〕35 号(2017 年 9 月 13 日);
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 号
(2017 年 9 月 13 日);
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2017 年 9 月 13 日);
1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2017
年 9 月 13 日修订);
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2017 年 9 月 13 日)。
(四)产权依据
1、委托人(产权持有人)营业执照;
2、与资产取得及使用有关的购置发票及其他会计资料;
3、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委托评估资产清查明细表及相关的会计资料;
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18 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阿里巴巴、可再生资源
网等国内知名报价网站;
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2011 年出版的《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4、《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NB/T32027-2016);
5、《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NB/T 32035-2016);
6、《浙江向日葵 8.2MWp 屋顶光伏并网发电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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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估电站历史期发电量、发电收入及未来收益预测数据;
8、从同花顺“ifind 资讯”终端查询的相关数据;
9、与委估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会计资
料;
10、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等法规文件;
11、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核实、勘察、检测、分析等所搜集的佐证资料;
12、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各项贬值,
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
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待估设备类单项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市场上仍有同类
设备出售,重置成本可以取得;并且产权持有人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各类折旧可以估
计。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
由于待估机器设备产生的未来收益和与资产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相对应的收益
率可以合理估算,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由于在公开市场上难以取得与本次委估对象类似的单项资产交易案例,故本次评
估不宜采用市场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结合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的特点和评估师所收集的
资料,确定分别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对委托评估的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即对机器设备
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对车辆采用成本法评估。
(二)评估方法介绍
1、机器设备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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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成本法
成本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1)重置价值的确定
1)重置价值
国产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按现行市场价确定设备购置价格后,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
考虑相关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合理期限内资金成本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以确定
设备的重置价值。
A.对于各种电机产品可从《2018 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上获得,或向生产厂家直接
询价。
B.对难以找到相同或类似型号规格的设备,根据替代的原则找性能基本相同的设备
价格加以调整,作为该设备的购置价。
C.关于增值税问题:由于本次单项资产在转让后继续原地使用,评估的设备的重置
价值中不包含增值税,包括安装、运杂等费用。
重置价值=设备现价×(1+运杂、安装费费率)+其它合理费用
2)相关费用
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如下:
A.运杂费
设备的运杂费=设备购置费×运杂费费率
参考国家能源局发布的 NB/T32027-2016 《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
标准》所述办法,依据实际情况测算运杂费率。其中包括了设备从生产厂到工程现场所
发生的运输、装卸、保险、采购、保管等费用。
运保费:根据设备生产销售企业与各设备使用单位的运距、设备体积大小(能否集
装箱、散装)设备的重量、价值(贵重、价低)以及所用交通工具等因素视具体情况综
合确定。
B.设备安装调试费
参考国家能源局发布的 NB/T32027-2016 《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
标准》、NB/T 32035-2016《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依据实际情况计算调整后确定。
C. 基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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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家能源局发布的 NB/T32027-2016 《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
标准》、NB/T 32035-2016《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依据实际情况计算调整后确定。
D.其他费用
参考国家能源局发布的 NB/T32027-2016 《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
用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计算。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监理费、项
目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咨询服务评审费、验收、保险费、生产准备费、
工程预备费、勘察设计费及其他费等。
E.资金成本
设备资金成本按设备购置费用、设备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其他相关费用、购置
安装调试的合理工期和评估基准日执行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合理工期根据现行
相关定额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成新率的确定:
1)重要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以年限法为基础,先根据委估设备的构成、功能特性、使用经济性等综合
确定经济耐用年限 N,并据此初定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 n;再按照现场勘查的设备技术
状态,对其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工作负荷大小、生产班次、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稳定
性、维护保养水平以及技术改造、大修等因素加以分析研究,确定各调整系数 Bn,综
合评定该设备的成新率。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K=n/N ×B1× B2× B3× B4× B5×100%
2)普通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对价值较小的普通设备,以使用年限法为主。对更新换代速度、价格变化快,功能
性贬值大的电子设备,根据使用年限及产品的技术更新速度等因素预估设备的尚可使用
年限计算确定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3)评估价值的确定
在上述计算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法的原理,将重置价值和综合成新率相乘得出
评估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综合成新率
1.2 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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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
公式为:
式中:E:评估价值
Ri:未来第 i 年的净收益
r:折现率
n:收益期
(1)净收益
待估设备的净收益=发电收入-场地租金-维护修理费-税金及附加-管理费
(2)折现率
折现率通过基准日无风险收益率及风险调整值等影响因素的分析,并参考光伏发
电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整体的折现率水平综合分析确定。
(3)收益期
根据屋顶光伏并网发电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设备耐用年限,太阳能光伏发电系
统的正常运行期一般为从并网起 25 年,本次评估的收益期确定为 25 年,设备自 2013
年开始运行,收益期至 2037 年。
2、车辆的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的特定目的及被评估车辆的特点,确定采用成本法评估,基本计算公
式为: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1)重置价值的确定
运输车辆首先确定车辆的购置价,再加上车辆购置税、其他税费、其他费用作为其
重置价值。其公式如下:
运输车辆重置价值=车辆购买价格+车辆购置税+其他税费+其他费用
(2)成新率的确定
车辆成新率的确定
首先以车辆行使里程和使用年限两种方法计算理论成新率,然后采用孰低法确定其
理论成新率,并以技术测定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加权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年限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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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公里成新率=(规定行驶公里-已行驶公里)÷规定行驶公里×100%
其中理论成新率以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孰低法确定。
综合成新率=技术测定成新率×60%+理论成新率×40%
(3)评估价值的确定
在上述计算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法的原理,将重置价值和综合成新率相乘得出
评估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车辆评估价值=重置价值×综合成新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资产评估委托后,选派评估人员,组成项目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人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人
(产权持有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等相关当事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
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明确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时重点考虑评估目的、资产
评估对象状况,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对象的性
质、行业特点、发展趋势,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
相关资料收集情况,委托人(产权持有人)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经历、诚信状况及提
供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
理人员配备情况后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
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对列入评估范围的设备进
行逐项现场核实,了解设备的技术状况、使用情况等。
(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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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沟通并指导其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等方式,对评估
对象资料进行了解,同时主动收集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评估对象资料及其他资产评
估资料,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摈弃
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
方法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信息,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
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
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七)编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按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与委托人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等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
见并引导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人。
(八)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评估人员按照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
范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
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 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
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的资产将按其评估基准日的用途与使用方式在原址持续使用。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在预测年份内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3、产权持有人所占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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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权持有人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产权持有人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
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
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
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
项均已付清。
3、 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设备等有形资产无影响其
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
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假设
1、本资产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
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
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资产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
产视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
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十、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委估资产账面价值 71,257,716.09 元,评估价
值 18,994,000.00 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玖万肆仟元整),减值 52,263,716.09
元,减值率 73.34%。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机器设备 70,988,736.69 18,500,000.00 -52,488,736.69 -73.94
车辆 268,979.40 494,000.00 225,020.60 83.66
合计 71,257,716.09 18,994,000.00 -52,263,716.09 -73.34
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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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
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系对评估基准日委估单项资产价值的公允反映;
4、本评估结论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
可抗力的影响;
5、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
力的影响。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产权持有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委估机器设备已设定抵押(抵押物为 10MWp 光伏发电设备,包含本次委估的 4.1MWp
机器设备),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抵押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止,最高抵押额 5,533.00 万元。为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提供抵押,截至评估报告日,该抵押合同项下商业汇票出票金额 1,133.50 万元。本次
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产权持有人的 8.2MWp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含本次委估的 4.1MWp)属于“金
太阳示范工程”,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建[2011]419 号、浙财建[2014]117 号、
浙财建[2015]22 号、浙财建[2015]43 号)和相关收款凭证,产权持有人共收到政府补
助款 6,560.00 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本次设备的评估值不包含增值税,本次评估对与委估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相
关联的税赋未作考虑。
4、本次评估中采用的所有收入、支出预测数据均由产权持有人提供并确认,评
估人员在分析核实其真实性、合理性的基础上采用该数据。若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
人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将影响本次评估结果。
5、本次评估时,我们依据现时的实际情况作了我们认为必要、合理的假设,在
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这些假设是我们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当未来经济环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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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资产
评估结果的责任。
6、本次评估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7、被评估资产的数量、使用、保管状况等资料均系产权持有人提供,尽管我们
进行了必要的抽查和核对,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可靠的,但我们无法对这些资料的准
确性作出保证。
8、对于可能存在的影响委估资产评估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未
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
承担相关责任。
9、受勘查现场条件限制,对列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人员仅进行
一般性的常规了解,未借用仪器或开机等形式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检测工作。我们依据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不承担对估价对象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本报告签字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关注以上事项对评估结论
以及本次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其他使用本资产评估
报告书的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本报告的每一个组
成部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部的任何组合使用均可能造
成对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误解。使用人还应当特别关注本报告书中价值定义、评
估假设、评估依据、特别事项说明和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的承诺函。
(二)限制说明
1、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
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
担责任;
2、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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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人;
3、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
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仅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
一年内(即 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
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
重新委托评估。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10 日。
十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何江南
资产评估师:周强
201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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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纪要(2018 年 12 月 10
日)复印件;
2、委托人(产权持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人(产权持有人)承诺函;
4、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5、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公告(沪财企备案[2017]7 号);
7、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8、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9、资产评估机构电子印章声明;
10、资产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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