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0-11-1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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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
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该
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未提出
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
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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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九)妥善协调证券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
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
解聘。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终止
对其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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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
重大损失;
(三)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造
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五)监管机构认为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情形;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除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
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
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均含
本数;“低于”、“少于”、“不足”“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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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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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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