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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向日葵: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1-19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
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出现本规则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章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
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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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深交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
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
况。
       第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监事的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文件进行检查审核,将其
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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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忠实和勤勉
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
会或委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
则》、《创业板规范指引》以及深交所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设监事会主
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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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
职能。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上市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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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当董事、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
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权、召集监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
送达;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送达。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
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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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
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
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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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事会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
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含本数;“超过”、
“不足”、“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如对本规则进行任何
修订,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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