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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向日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11-1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

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

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

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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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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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

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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