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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向日葵: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涉及的4.87MWp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2021-12-01  

                        本 资 产 评 估 报 告依 据 中 国 资 产 评估 准 则 编 制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对外转让涉及的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价值的
                                       资产评估报告
                                   绍 宏 泰 评 报 字 [2021]第 170 号

                                      (共 1 册,第 1 册)




             目      录

              (一)资产评估师声明书                                   第 1页

              (二)摘要                                               第 2页

              (三)正文                                               第 3页

              (四)附件

                  一、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对象照片

                  三、评估机构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产评估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 一 )本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依 据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资 产 评 估 基 本 准 则 和 中 国 资 产 评 估

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 二 )委 托 人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

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 三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仅 供 委 托 人 、 资 产 评 估 委 托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评 估

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 四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人 应 当 正 确 理 解 和 利 用 评 估 结 论 , 评 估 结 论 不 等 同

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

保证。

  ( 五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及 其 资 产 评 估 专 业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资 产 评 估

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

责任。

  ( 六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人 应 当 关 注 评 估 结 论 成 立 的 假 设 前 提 、 资 产 评 估 报

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对外转让涉及的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价值的
                                    资产评估报告
                                绍 宏 泰 评 报 字 [2021]第 170 号

                                              摘       要
       一、 评估目的:拟为委托方对外转让涉及的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提供市场价

值参考。

       二 、 评 估 范 围 与 对 象 : 本 次 估 价 范 围 为 委 托 方 所 拥 有 的 4.87MW P 屋 顶 光 伏

发 电 设 备 ( 原 装 机 容 量 5.9MW P) ; 评 估 对 象 为 屋 顶 光 伏 发 电 设 备 价 值 。

       三 、 评 估 基 准 日 : 2021 年 10 月 31 日 。

       四、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 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

       六 、 评 估 结 论 : 4.87MW P 屋 顶 光 伏 发 电 设 备 评 估 价 值 合 计 人 民 币 肆 佰 零 伍

万 玖 仟 贰 佰 元 整 ( ¥ 4059200.00) 。

       七 、 报 告 提 出 日 期 : 2021 年 11 月 26 日 。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 阅读

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对外转让涉及的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价值的
                                  资产评估报告
                              绍 宏 泰 评 报 字 [2021]第 170 号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绍 兴 宏 泰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贵 单 位 的 委 托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资 产 评 估 的 规 定 ,本 着 客 观 、 独 立 、 公 正 、 科 学 的 原 则 , 按 照 公 认 的 资 产 评 估
方 法 , 对 拟 对 外 转 让 涉 及 的 4.87MW P 屋 顶 光 伏 发 电 设 备( 原 装 机 容 量 5.9MW P)价
值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
施 了 实 地 查 勘 、 调 查 询 证 , 对 委 托 评 估 资 产 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 所 表 现 的 市 场
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
     单 位 名 称 :浙 江 向 日 葵 大 健 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名 浙 江 向 日 葵 光 能 科 技
股份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77191496X7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
     法定代表人:曹阳
     注 册 资 本 : 111980 万 元
     成 立 日 期 : 2005 年 3 月 21 日
     经 营 范 围 :一 般 项 目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交 流 、技 术 转
让、技术推广;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以 自 有 资 金 从 事 投 资 活 动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销 售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销 售 ;化 工 产 品 生 产( 不 含 许 可 类 化 工 产 品 );化 工 产 品 销 售( 不 含 许
可 类 化 工 产 品 ) ; 生 物 化 工 产 品 技 术 研 发 (除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外 , 凭 营 业 执
照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许 可 项 目 : 药 品 生 产 ; 药 品 进 出 口 ; 技 术 进 出 口 ;
货 物 进 出 口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以 审 批 结 果 为 准 )。
     (二)评估报告使用者:除法律规定的使用者以外无其他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拟为委托方对外转让涉及的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提供市场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 评 估 范 围 : 纳 入 本 次 评 估 范 围 本 次 估 价 范 围 为 委 托 方 所 拥 有 的 4.87MW P
屋 顶 光 伏 发 电 设 备 ( 原 装 机 容 量 5.9MW P) 。
     2、 评 估 对 象 : 本 次 评 估 对 象 为 屋 顶 光 伏 发 电 设 备 的 市 场 价 值 。
     该 批 太 阳 能 发 电 设 备 项 目 装 机 容 量 原 为 5.9MW P, 分 别 于 2012 年 8 月 配 置
1.8MW P 一 套( 被 列 为 中 央 2010 年 太 阳 能 光 电 建 筑 应 用 示 范 项 目 ) 、 2013 年 9 月
配 置 4.1MW P 一 套 ( 被 列 为 国 家 “ 金 太 阳 ” 示 范 工 程 ) ; 2021 年 7 月 , 由 于 屋 顶
安 装 太 阳 能 设 备 的 两 幢 厂 房 进 行 拆 除 , 公 司 从 4.1MW P 的 发 电 设 备 中 拆 除 1.03MW P
的 组 件 , 现 实 际 发 电 规 模 为 1.8MW P 一 套 及 3.07MW P 一 套 , 两 套 共 计 发 电 规 模
4.87MW P。 截 至 基 准 日 ,上 述 项 目 账 面 原 值 12294.24 万 元 ,已 提 折 旧 3793.72 万
元 ,已 提 减 值 准 备 4916.76 万 元 ,待 摊 销 递 延 收 益 2582.11 万 元 ,剩 余 账 面 可 回
收 价 值 1001.65 万 元 。
     经现场勘查,设备主要安装于浙江向日葵聚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袍
江三江路的厂区内多个车间的屋面。光伏发电设备系统主要由太阳能电池组件、
控 制 器 和 逆 变 器 组 成 ,其 中 太 阳 能 电 池 组 件 是 光 伏 发 电 系 统 的 关 键 部 分 , 技 术 升
级 迭 代 较 快 。本 次 评 估 的 太 阳 能 发 电 设 备 主 要 为 单 晶 硅 太 阳 能 电 池 组 件 ,多 生 产
于 2009 年 及 2012 年 ,型 号 在 145W-190W 之 间 ,单 位 面 积 发 电 量 小 ;同 时 由 于 缺
乏 日 常 维 护 , 电 池 衰 退 率 高 。 经 抽 查 , 2013 年 配 置 的 电 池 组 件 实 际 测 量 的 电 池
衰 减 率 高 达 68%-71.4%。
     3、行 业 发 展 : 2009 年 国 家 三 部 委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联 合 印 发 了
《 关 于 实 施 金 太 阳 示 范 工 程 的 通 知 》,随 后 又 公 布 了 具 体 的《 金 太 阳 示 范 工 程 财
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
加 快 国 内 光 伏 发 电 的 产 业 化 和 规 模 化 发 展 , 2016 年 我 国 累 计 光 伏 装 机 量 达 到
4318 万 千 瓦 ,首 次 超 过 德 国 ,跃 居 世 界 第 一 。 随 着 近 10 年 来 太 阳 能 发 电 行 业 的
大 力 发 展 ,配 套 的 太 阳 能 相 关 设 备 的 生 产 技 术 也 得 到 了 显 著 提 高 ,市 场 常 用 单 晶
硅 太 阳 能 组 件 型 号 已 从 原 来 的 145W-190W 升 级 为 300W-540W 之 间 ,且 市 场 价 格 大
幅下降,组件单价从原有的数千元降价到现在的数百元。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需要,本次评估业务中采用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市场价
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
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基 准 日 为 2021 年 10 月 31 日 。

   根 据 委 托 方 约 定 ,本 项 目 以 临 近 勘 查 日 的 财 务 报 告 日 即 10 月 31 日 作 为 资 产
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1.行 为 依 据 :
      浙 江 向 日 葵 大 健 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评估合同。
    2.法 律 法 规 依 据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产 评 估 法 》 ( 2016 年 主 席 令 第 46 号 ) ;
   ( 2)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2014 年 主 席 令 第 14 号 ) ;
  ( 3)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2018 年 主 席 令 第 46 号 ) ;
  ( 4)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暂 行 条 例 》 ( 财 税 ( 2016) 36 号 ) ;
  ( 4) 其 他 与 资 产 评 估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
     3.评 估 准 则 依 据
  ( 1) 资 产 评 估 基 本 准 则 ( 财 资 [2017]43 号 ) ;
  ( 2) 资 产 评 估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 中 评 协 [2017]30 号 ) ;
  ( 3) 资 产 评 估 执 业 准 则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 评 协 〔 2018〕 35 号 ) ;
  ( 4) 资 产 评 估 执 业 准 则 -资 产 评 估 程 序 ( 中 评 协 〔 2018〕 36 号 ) ;
  ( 5) 资 产 评 估 执 业 准 则 -资 产 评 估 委 托 合 同 ( 中 评 协 [2017]33 号 ) ;
  ( 6) 资 产 评 估 执 业 准 则 -资 产 评 估 档 案 ( 中 评 协 〔 2018〕 37 号 ) ) ;
  ( 7) 资 产 评 估 执 业 准 则 -机 器 设 备 ( 中 评 协 [2017]39 号 ) ;
  ( 8) 资 产 评 估 执 业 准 则 -资 产 评 估 方 法 ( 中 评 协 [2019]第 35 号 ) ;
  ( 9)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业 务 质 量 控 制 指 南 ( 中 评 协 [2017]第 46 号 ) ;
  ( 10)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类 型 指 导 意 见 ( 中 评 协 [2017]47 号 ;
  ( 11) 评 估 对 象 法 律 权 属 指 导 意 见 ( 中 评 协 [2017]48 号 ) 。

   4.权 属 依 据 :

    (1) 委 托 方 及 资 产 占 有 方 承 诺 函 ;
    (2)设 备 购 置 发 票 及 单 晶 硅 太 阳 能 电 池 组 件 安 装 领 用 财 务 资 料 。
    5.取 价 依 据 : 评 估 人 员 实 地 勘 察 情 况 和 收 集 的 有 关 询 价 资 料 ;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与成本法

     1、 市 场 法 是 指 利 用 市 场 上 同 样 或 类 似 资 产 的 近 期 交 易 价 格 , 经 过 直 接 比 较
或 类 比 分 析 以 估 测 资 产 价 值 的 评 估 方 法 。 其 使 用 的 基 本 前 提 有 : ( 1) 存 在 一 个
活 跃 的 公 开 市 场 ; ( 2) 公 开 市 场 上 存 在 可 比 的 资 产 及 其 交 易 活 动 。

      2、 收 益 法 :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评
估 方 法 。 应 用 收 益 法 必 须 具 备 的 基 本 前 提 有 : ( 1) 被 评 估 资 产 的 未 来 预 期 收 益
可 以 预 测 并 可 以 用 货 币 衡 量 ; ( 2) 资 产 拥 有 者 获 得 预 期 收 益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可 以
预 测 并 可 用 货 币 衡 量 ; ( 3) 被 评 估 资 产 预 期 获 利 年 限 可 以 预 测 。

      3、 成 本 法 :
     成 本 法 是 指 首 先 估 测 被 评 估 资 产 的 现 行 再 取 得 成 本( 重 置 成 本 ), 然 后 估 测
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被评估
资 产 价 值 的 评 估 方 法 。 采 用 成 本 法 的 前 提 条 件 有 : ( 1) 被 评 估 资 产 处 于 持 续 使
用 状 态 或 设 定 处 于 持 续 使 用 状 态 ; ( 2) 可 以 调 查 取 得 购 建 被 评 估 资 产 的 现 行 途
径及相应的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按 照《 资 产 评 估 准 则 — 基 本 准 则 》, 评 估 需 根 据 评 估 目 的 、 价 值 类 型 、 资 料
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由 于 在 本 次 发 电 设 备 转 让 后 ,未 来 电 力 使 用 费 的 售 价 可 能 存 在 变 动 ,发 电 设
备 相 关 的 未 来 收 入 难 以 预 测 ,估 本 次 评 估 不 适 用 收 益 法 ;而 本 次 的 评 估 的 发 电 设
备 技 术 落 后 、衰 减 率 高 ,在 市 场 上 没 有 类 似 的 二 手 交 易 案 例 可 以 参 考 ,估 本 次 评
估 也 不 适 用 市 场 法 。考 虑 到 我 们 可 以 对 本 次 被 评 估 对 象 的 组 件 价 及 辅 材 、人 工 价
进 行 重 置 组 价 ,并 可 按 设 备 的 可 使 用 年 限 及 实 际 勘 察 情 况 确 定 成 新 率 ,估 本 次 评
估采用成本法。

     成 本 法 公 式 : 评 估 价 值 =重 置 成 本 *综 合 成 新 率

     1、 重 置 价 值 的 确 定

     设 备 主 要 由 电 池 组 件 及 辅 材 、人 工 组 成 ,评 估 师 在 市 场 调 查 了 解 了 同 类 产 品
的现行市场参考价值作为重置价值

     2、 成 新 率 的 确 定

     根 据 设 备 特 点 及 使 用 情 况 ,成 新 率 分 别 按 年 限 法 、观 察 打 分 法 分 别 确 定 成 新
率,然后对 2 种成新率进行权重后确定综合成新率。

     ( 1)年 限 法 :本 次 评 估 按 电 池 理 论 使 用 年 限 25 年 及 直 线 法 确 定 年 限 法 的 基
本 公 式 : 成 新 率 =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经 济 耐 用 年 限 ×100%

     ( 2)观 察 法 :按 实 际 测 量 的 电 池 衰 减 率 ( 68%-71.4%)测 算 出 设 备 的 现 有 成
新率。

     ( 3)综 合 成 新 率 的 确 定 :考 虑 到 太 阳 能 电 板 及 辅 料 在 保 养 后 可 减 少 衰 减 率 ,
本 次 评 估 将 上 述 两 种 方 法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权 重 确 定 综 合 成 新 率 。公 式 :综 合 成 新 率
=年 限 法 成 新 率 *40%+观 察 法 成 新 率 *60%

       3、 评 估 结 论 的 计 算 过 程

       ( 1) 1.8MW P 发 电 设 备 的 评 估 值

                     =重 置 成 本 *综 合 成 新 率 =333 万 *42.76%=142.39 万

       ( 2) 3.07MW P 发 电 设 备 的 评 估 值

                     =重 置 成 本 *综 合 成 新 率 =567.95 万 *46.4%=263.53 万 元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 估 时 间 从 2021 年 11 月 3 日 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 , 经 过 接 受 委 托 、 资 产
清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 接 受 委 托 : 接 受 项 目 委 托 、 明 确 评 估 目 的 、 确 定 评 估 对 象 及 范 围 、 选 定
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方案;
     2、 资 产 清 查 : 指 导 资 产 占 有 方 清 查 资 产 , 并 搜 集 准 备 资 料 , 检 查 核 实 资 产
与验证有关资料;
     3、 评 定 估 算 : 现 场 检 测 与 鉴 定 , 选 择 评 估 方 法 , 搜 集 市 场 信 息 , 评 估 估
算;
     4、 评 估 汇 总 : 对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汇 总 , 并 进 行 评 估 结 论 分 析 , 撰 写 评 估 说 明
与报告,进行内部复核。

     九、评估假设

    1、 交 易 假 设 : 交 易 假 设 是 假 定 所 有 待 评 资 产 已 经 处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 评 估 师
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 公 开 市 场 假 设 : 本 次 评 估 对 象 对 应 的 市 场 交 易 条 件 为 公 开 市 场 假 设 , 没
有考虑将来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3、 资 产 使 用 状 况 假 设 : 本 次 评 估 以 评 估 对 象 能 够 在 原 安 装 地 持 续 使 用 为 假
设前提。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
效。

    5、 外 部 环 境 假 设 :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方 针 政 策 无 重 大 变 化 ; 本
次交易各方所处的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有关利率、汇率、
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6、 收 集 资 料 真 实 性 假 设 : 本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是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出具,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评估结论构成影响,本评估报
告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假设前提。

    十、评估结论

       4.87MW P 屋 顶 光 伏 发 电 设 备 评 估 价 值 合 计 人 民 币 肆 佰 零 伍 万 玖 仟 贰 佰 元 整
( ¥ 4059200.00)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在评估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
估算的有关事项为:

     1、 本 报 告 仅 为 浙 江 向 日 葵 大 健 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对 外 转 让 涉 及 的 屋 顶
光伏发电设备价值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
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评估报告
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本 报 告 所 得 出 的 评 估 结 果 是 在 被 评 估 资 产 在 原 地 继 续 使 用 的 含 税 市 场 价
格 ,未 考 虑 更 换 使 用 地 址 需 发 生 的 拆 装 费 等 其 他 费 用 。若 使 用 环 境 发 生 移 地 变 化 ,
则资产价值也将发生变化。

     4、 评 估 基 准 日 后 、 有 效 期 以 内 资 产 数 量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根 据 原 评 估 方 法 对
资产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如果评估工作结束前资产价
格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无法改变评估基准日,但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
易于掌握时,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调整。

     5、 附 件 与 其 报 告 正 文 配 套 使 用 方 为 有 效 。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 评 估 报 告 只 能 用 于 评 估 报 告 载 明 的 评 估 目 的 和 用 途 ,不 得 作 为 其 他 经 济
目的使用。
       2、 委 托 人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人 未 按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资 产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
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人 应 当 正 确 理 解 和 利 用 评 估 结 论 。 评 估 结 论 不 等 同 于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
证。

       5、 未 征 得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的 评 估 机 构 同 意 , 评 估 报 告 的 内 容 不 得 被 摘 抄 、 引
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本 评 估 结 论 的 有 效 使 用 期 限 为 一 年 , 即 从 2021 年 10 月 31 日 起 到 2022
年 10 月 30 日 止 的 期 限 内 有 效 。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 评 估 报 告 形 成 结 论 的 时 间 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 。



                                                       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张明敏



                                                       资产评估师: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