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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独立董事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1-12-29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位于浙江向日
葵聚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向日光电新能源研究有限公司、浙江贝得药业
有限公司厂区内多个车间屋面的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以总价为人民币
410.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浙江向日葵聚辉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是构成关
联交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定
价情况,经认真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定价系参考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1 年 10 月 31 日作为
评估基准日出具的《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涉及的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绍宏泰评报字[2021]第 170
号)的评估结论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充分谈判协商而确定的,交易定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本
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王永乐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刘国华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陈苏勤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