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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向日葵: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核查意见2023-04-1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签
            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向
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 或“公司” )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向日葵子公司浙江隆向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隆向”)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对交易各方履约能力发表如下意见: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23 年 4 月 14 日,向日葵子公司浙江隆向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签订《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浙江隆向
向捷佳伟创购买高效太阳能电池产品生产设备,合同总金额 826,950,000.00 元。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已经依据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仲

     注册资本                              34,823.354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62677723N

     成立日期                                   2007-06-18

     注册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一层至六层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工业设备、光伏电池、光伏电池设备、动力电
     经营范围
                    池设备、半导体设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销售;刻蚀机、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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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租赁(不配备操作
                   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
                   和利用;与上述设备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技术及产品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自有厂
                   房租赁;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
                   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
                   项目是: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
                   的生产、维修、改造;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家有专项规定
                                             的除外)。

                    捷佳伟创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关联关系
                                  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
    在本次交易之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及浙江隆向未与捷佳伟创发生过
其他业务合作。
    3、履约能力分析
    捷佳伟创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长期从事太阳
能电池片生产工艺流程中主要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资信良好。根据公开
信息,捷佳伟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浙江隆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方)
    乙方: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卖方)
    协议签署时间:2023 年 4 月 14 日
    2、合同标的:高效太阳能电池产品生产设备
    3、合同金额:826,950,000.00 元
    4、定价依据:协商定价
    5、付款方式:按履约节点进行结算。
    6、生效条件及履行期限: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后成立生效。有效期按照双方合同内规定的为准。
    7、验收考核指标:在 Bom 单耗不高于行业水平的条件下,5GW 丝网端一
周(连续 7 个日历天),每天产出的产品数量≥192 万片,且每天的入库效率≥


                                       2
24.5%、良率≥95%。非乙方设备、工艺原因导致的产能不达标情况,产出产品
数量=192 万片-实际影响数量。
    8、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
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推动 TOPCon 电池产品项目的建设。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和 2023 年 3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了《关于投资建设 TOPCon 电池产品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关
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相关行业分
析及可行性论证情况详见上述已披露公告。
    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本次合同的签订
为生产设备采购合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随着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电池生
产线的建成投产,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需
以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
定,本次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已经依据公司制度的规
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风险提示

    1、合同双方均具有履行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等方面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但由于本合同履行期较长、合同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如受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
无法如期履行或全面履行或停止履行;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方可能存在因逾期交货、逾期退换货、交


                                     3
货量不足、产品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风险;
    3、本次交易合同金额相对较高,公司子公司浙江隆向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
和自筹资金的方式完成合同款项支付,若由于融资不及时或自筹资金不足,将
可能导致公司产生合同违约责任的风险;
    4、本次合同的签订为生产设备采购合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随着合同
的顺利履行以及电池生产线的建成投产,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
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董事会对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1、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
    捷佳伟创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长期从事太阳
能电池片生产工艺流程中主要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资信良好。根据公开
信息,捷佳伟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能保证本次采购设备符合交付要求。
    2、公司的履约能力分析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投
资建设 TOPCon 电池产品项目的议案》,将以浙江隆向为主体,经营 TOPCon 高
效太阳能电池项目,计划建设年产 10GWTOPCon 电池的生产线,首期建设
5GWTOPCon 电池的生产线,首期项目预计总投资约 15 亿元。浙江隆向注册资
本 5 亿元,公司出资 2.7 亿元,投资后持有浙江隆向 54%的股权,绍兴滨海新区
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认缴出资 1.3 亿元,持
股比例为 26%;上海隆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
伙企业以货币认缴出资 1 亿元,持股比例为 20%。
    本次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采购合同由公司子公司浙江隆向实施,浙江隆向
目前正在大力推进年产 5GW TOPCon 电池生产线建设。公司在光伏产业的生产、
运营和管理上积累了十多年的经验以及产业链上下游资源,能够有助于浙江隆
向顺利推进光伏业务,同时浙江隆向将持续引进优秀行业人才来满足电池生产
线建设及运营需要。本次合同款项由浙江隆向自有及自筹资金进行支付,自筹
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权益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司与浙江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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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资信良好,均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方义务。

八、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述合同与交易各方业务发展需求相符,交易各方
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并督促公
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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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周祖运                   张天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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