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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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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向日葵”)的委托,作为向日葵子公司本
次签署重大合同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签署重大合同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重大合同签署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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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核查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事项相关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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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向日葵子公司浙江隆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签署重大
合同的交易对方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
创”)。

     根据捷佳伟创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http://zj.gsxt.gov.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捷佳伟创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724,其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62677723N

      住   所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一层至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余仲

      注册资本      34823.3546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工业设备、光伏电池、光伏电池设备、动力
                    电池设备、半导体设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销售;刻蚀机、
                    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租赁(不配备
                    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及分布式光伏发
                    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设备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技术及产品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
      经营范围
                    理;自有厂房租赁;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
                    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
                    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生产、维修、改造;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
                    及配件(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成立日期      2007-06-18

      营业期限      永久经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捷佳伟创系依据中国
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捷佳伟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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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向日葵子公司浙江隆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捷佳伟创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签署了《购销合同书》及其附件,该合同已经由浙江隆向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捷佳伟创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本所律师认为,该合同系交易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系交易各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行为真实。

    (二)合同的内容

    《购销合同书》约定了合同涉及货物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方式、
发票、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调整、包装、开箱、安装调试、验
收、质保期期限、质保期服务、质保到期后服务、质量鉴定、驻场及培训服务、
对账、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不可抗力、保密、反商业贿赂、知识产权、
争议解决、联系人、通知与送达及其他条款。

    本所律师认为,《购销合同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向日葵子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交易对方捷佳
伟创具备签署《购销合同书》的主体资格,向日葵子公司和捷佳伟创签署的《购
销合同书》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真实、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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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明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晓易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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